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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撰稿人: 发布日期:2015-09-14 23:33:3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人事、教学、科研、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创收分配、学生培养和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干部的选拔推荐、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年度经费预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友、计划生育和安全维稳工作等。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总支书记负责主持讨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和稳定工作,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教学科研工作等。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议题需要可以事先安排相关人员列席某次会议的某项议题的讨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
的人才引进、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其个人意见可通过书记或院长在会上反映。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用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全面、准确、清楚地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和院长应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主持人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或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领导直至学校党委反映。党政联席会议后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学院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中学院指学校所属二级学院,学校的其它二级单位的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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